远离毒品犯罪 防范洗钱风险
一、什么是涉毒洗钱犯罪?
涉毒洗钱犯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效益,而以各种方法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洗钱活动在为毒品犯罪清洗毒资的同时,又为扩大毒品犯罪规模提供了资金支持,加大对涉毒洗钱活动的打击力度刻不容缓。
毒贩通过物流、房地产、KTV等行业进行交易和洗钱,巧妙地伪装自己的身份。为了加快洗钱速度和额度,毒贩甚至通过收买警察、选择公益基金、艺术品拍卖、空壳公司、赌场等形式洗白资金。
毒品犯罪是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之一,毒品问题更与洗钱、恐怖主义和贩卖人口等跨国有组织犯罪相互交织,作为人类公害,我们面临的禁毒形势十分严峻。
二、毒品洗钱犯罪特征
与毒品犯罪形式相适应,毒品洗钱犯罪形势也很严峻。用于毒品交易的费用,即毒资,其本身有四大特征:
(一)以流动资金为存在形式,在现实中多数表现为现金或支票交易;
(二)其非法性质,必须采取隐秘方式;
(三)数额巨大,这是相对于其他交易的资金而言,是由毒品的暴利决定的;
(四)具有国际性质,当代的毒品交易经常是跨国进行。
近年来,随着毒品犯罪活动的演变,毒品洗钱活动也出现了一些新特点,例如洗钱金额越来越大,洗钱手法层出不穷;呈团伙化、家族化、集团化趋势;从西南边境地区向全国大部分地区蔓延;利用网络贩毒和转移赃物,实现“人、钱、毒”相分离等。这些新特点应引起金融机构反洗钱部门关注,相应的强化网上银行、ATM等非面对面业务的监控。
三、如何高效开展反洗钱禁毒?
目前我国采取警察稽查毒品,金融机构监测可疑资金,司法部门打击洗钱犯罪的方式,各司其职,共同打击涉毒洗钱。
其中,人民银行作为打击洗钱犯罪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监测要求并维护反洗钱数据库,其他金融机构依照要求监测客户的每一笔交易。
四、如何保护自己,警惕洗钱陷阱?
1.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
2.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账户;
3.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4.不要为规避监管标准而拆分交易,否则不但增加交易费用,降低交易效率,还会引致反洗钱资金监测人员的合理怀疑;
5.选择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
经典案例
基本案情
冯某才,男,2006年因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2021年3月至4月,经缠某超介绍,冯某才两次将海洛因放置在指定地点出售给他人,并在第三次实施毒品交易时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冯某才三次贩卖海洛因共计15.36克,收取缠某超毒赃共计12350元。冯某才每次通过微信转账将大部分或者全部毒赃转给其姐姐冯某,三次转账金额合计8850元。
2021年10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冯某才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以洗钱罪判处冯某才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冯某才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对上游犯罪人员的自洗钱行为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根据反洗钱形势任务作出的重大调整。办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案件,要根据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去向,同步审查上游犯罪人员是否涉嫌洗钱犯罪。
认定上游犯罪和自洗钱犯罪,都应当符合各自独立的犯罪构成,上游犯罪行为人完成上游犯罪并取得或控制犯罪所得后,进一步实施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属于自洗钱行为。上游犯罪实施过程中的接收、接受资金行为,属于上游犯罪的完成行为,是上游犯罪既遂的必要条件,不宜重复认定为洗钱行为,帮助接收、接受犯罪所得的人员可以成立上游犯罪的共犯。对于连续、持续进行的上游犯罪和洗钱犯罪,应当逐一分别评价,准确认定。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湘财证券)